能否仅凭经营范围来认定两家公司是竞业公司
在高新技术领域中,企业的核心技术尤为重要,为了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在员工跳槽时不被流失,越来越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便会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一般竞业协议里面都会约定在员工任职期间或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该员工不得为竞业公司服务,不得自营竞业公司或者与竞业公司合作。那么对于竞业公司该如何认定呢?
一、两家公司之间的工商登记范围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但不能仅凭工商范围有重合即认定两家公司属于竞争关系的企业
案例:
赵某于2008年进入A公司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赵某离职后去了B公司工作,A公司与B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A公司发现后随将赵某诉至了法院要求赵某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
法院认为,工商登记的业务是企业可从事的业务,但并不一定是实际从事的业务,因此,在认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除考察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业务外,还应当结合各单位实际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考量。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B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相近,因此,赵某在B公司任职并不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图片来源于摄图网二、两家公司之间经营范围并未重合,但实际经营业务却有相同,两家公司应认定为竞业公司。
案例:
张某于2013年8月4日入职C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书》及《竞业禁止协议书》。2015年10月,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C公司按月支付张某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D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注册成立,张某一直任D公司股东及监事、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D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A公司相同,C公司将张某诉至了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法院认为,D公司网站记载其是一家专注于传感器应用技术等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高科技企业,其经营的产品包括传感器等。虽然C公司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含传感器,但是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C公司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传感器,不能得出其实际不经营传感器的结论。如果C公司实际经营传感器,其与张某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包括传感器应当有效。C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C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包括传感器,且张某到C公司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亦与传感器相关。故C公司与张某在《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包括传感器,合法有效。张某应支付C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30万元,并返还C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三、结语
认定两家企业是否属于竞业公司,应当从企业实际经营业务出发,不能仅仅只参照工商登记来认定,如此就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竞业禁止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本质是为了保护企业在核心员工离职后仍可以保存自己行业内的竞争力,故真正需要保护的是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一般许多企业经营范围比较广泛,如果以此为依据会无限扩大竞业公司的范围,将严重影响员工的就业权使员工的生活来源无法得到保障,而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实际经营的业务遭到离职员工不正当竞争时,企业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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